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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01-07 09:10  

 

宁波工程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经学校批准以公派身份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科研合作、考察访问等国际交流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从事国际交流应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扩大学校的影响力为目的,应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严守国家秘密,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具有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申请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胜任国际交流活动的外语能力,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和可靠的经费保障,能提供出访目的国或地区的有效邀请函原件、翻译件及其它必要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至少递交一篇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担任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或应邀作特邀报告。  

 

(四)为保障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安全,对即将离、退休人员的出国(境)应从严掌握。对超过离退休年龄而仍然在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出具在岗证明,并且本人须经过出国(境)前体检,证明其身体状况符合出国(境)条件方可派出。  

 

第五条 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学校每年10月下旬审批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未申报及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出访任务,一般不予批准。拟出国(境)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其它形式国际交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出国之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外事处,外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未经过审批自行出国者,回国后不予受理相关报销等手续。  

 

(二)经费如从科研、科技开发课题费中支出,需要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明确意见。  

 

(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党委会研究同意,其他人员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条 通过国家计划派遣出国(境)留学、进修、培训等人员的选拔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外事处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校外报批手续由外事处办理,政审手续由人事处办理。  

 

第八条 获准出国(境)人员应至少提前50天向外事处正式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包括办理政审手续),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凡因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或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导致延误办理出国(境)手续,其责任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九条 学校鼓励自筹经费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允许在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相应的科研课题等项目经费中开支。原则上由个人联系的活动,全部费用由个人自筹解决;由学院(部)联系并安排的,费用由学院(部)和个人共同承担;由学校联系并委派安排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其它    

 

(一)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接受外事纪律和安全教育。执行出访任务时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将有关涉密文件和技术保密图纸、资料及其它属禁止携带的物品携带出境。向国(境)外提交、寄送论文、资料等应经科技处审查,必要时须报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派遣出国(境)的团组和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等出国(境)人员应按批准的计划、时间和往返路线旅行,不得随意改变。其他出国(境)人员亦应在任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返回。如在外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计划,须征得学校主管领导或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  

 

(三)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一切费用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凡出国(境)旅行违反规定的超出部分费用由出国(境)人员本人负担,不得在有关项目中列支。  

 

(四)因公出国(境)留学、进修人员出国前应根据学校有关人事制度与学校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到外事处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五)出国(境)人员按期完成出访任务返校后,应在5日内向人事处、外事处报到,交回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在半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团组出访回校后还必须提交一份书面宣传报道,交外事处和宣传部审核后登载。出国(境)人员还应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报告出访成果,带回的技术资料应交图书馆或有关资料室,以求资源共享、扩大效益。回国总结主要报告本专业或相关领域前沿动态、最新信息以及向学校及有关学院和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  

 

(六)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短期内相继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七)对拖延或拒不执行上述条款者,外事处有权停止受理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出国(境)申请。  

 

(八)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如有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开始执行,由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波工程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宁工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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